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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败诉

时间: 2024-05-30 17:17:42 |   作者: 斯诺克直播在线观看球迷网

  近日,据外国媒体报道,联合利华旗下旁氏品牌与妮维雅的一起纠纷迎来结局,妮维雅获得胜诉。

  追溯事件起因,旁氏使用蓝色无品牌标识产品与妮维雅产品直接比较,并被指虚假宣传,因而被拜尔斯道夫告上了法庭。

  青眼号外发现,联合利华与拜尔斯道夫之间关于“蓝色”包装专有使用权的争论,已长达十年。

  据外媒报道,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近日对一场备受瞩目的法律纠纷做出了裁决,这场纠纷涉及印度两大备受欢迎的润肤霜品牌——妮维雅(NIVEA)和旁氏(Ponds),长达三年的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妮维雅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胜利。

  这一案件的起源可追溯到2021年,当时妮维雅母公司拜尔斯道夫对印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下称:印度联合利华)提起诉讼。拜尔斯道夫表示,其发现联合利华旗下旁氏的销售人员在市场推广活动中,将妮维雅的产品与旁氏的产品做了直接的比较,并对妮维雅产品做了虚假宣传,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消费的人的欺骗。

  印度联合利华对此辩称,其在比较过程中使用的是没有妮维雅品牌标识的普通蓝色灌装产品,并强调妮维雅并没有垄断使用蓝色的权利。此外,印度联合利华还为自己的产品做辩护,称旁氏的面霜比妮维雅面霜粘性低。

  拜尔斯道夫方对此表示反驳,并称旁氏将含有25%脂质的妮维雅浓稠乳霜与含有10%脂质的旁氏轻质凝胶进行了对比,两种产品的质地和功效完全不同,这类对比并不公平。

  经过近三年时间的审理和辩论,德里高等法官裁定妮维雅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印度联合利华的做法具有误导性和贬损性,对妮维雅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造成了损害。

  此外,法院还明确驳回了印度联合利华关于蓝色包装的辩护,认为包装上的相似性很可能是为了故意混淆消费者,让我们消费者将旁氏产品与妮维雅产品产生联系。

  据拜尔斯道夫财报,2023年妮维雅品牌销售额首次超过50亿欧元,且所有地区和品类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实际销售额达到了405.4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6.2%。而2019-2023年五年,印度联合利华公司的收入复合年增长率为9.6%,印度亦是联合利华的第二大市场。

  经过深入调查,青眼号外发现,此案并非一起单纯的商业诋毁或侵权案件。自2013年起,联合利华与拜尔斯道夫因“蓝色包装”产品的商标权利问题,已多次在法庭上展开交锋。

  据相关公开资料,作为拜尔斯道夫旗下的知名品牌,妮维雅早在1925年便推出了蓝色铁盒装护肤霜。直至2007年,蓝色才被正式确立为公司的标识和Logo。随后,拜尔斯道夫将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方案命名为“Blue Agenda”(蓝色方案),并成功申请了相关专利。

  与此同时,联合利华旗下的个人护理品牌多芬,在其铁盒装护肤霜和香皂等产品上也采用了蓝色包装。

  2013年,联合利华在德国对拜尔斯道夫提起诉讼,对后者于2007年获得的蓝色包装专利提出质疑。联合利华认为,“深蓝色”并非妮维雅的专属用色,其有权在产品包装中使用该颜色。

  当时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只有当超过75%的德国消费者将某一蓝色与特定品牌或产品形成明确关联时,该蓝色方可被认定为该品牌的注册商标并受到使用限制。然而,根据拜尔斯道夫提供的一份市场调研数据,当时仅有57.9%的调查对象将深蓝色与妮维雅品牌相关联。

  因此,“妮维雅蓝”未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定。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联合利华的主张。

  然而,品牌间关于“蓝色”商标争夺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妮维雅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至2015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裁定数字标准调整为50%,并据此推翻了先前的判决。最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拜尔斯道夫作为妮维雅品牌的拥有者,享有深蓝色商标权。

  这一裁定也代表着,彼时的多芬品牌必须将德国市场上所有使用深蓝色包装的产品做撤架并重新设计,以确保不侵犯拜尔斯道夫的商标权。

  青眼号外了解到,在真实的操作中,由于颜色商标很难起到商标应具备的识别作用,所以在全世界内都很少有公司申请,也很难被保护。目前认可和保护颜色商标权的国家很少,只有美国、德国、韩国、意大利等。

  那么,拜尔斯道夫与联合利华长达十年的颜色商标权之争,是否会波及中国市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当作商标申请注册。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也告诉青眼号外,“在中国,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能申请注册。”

  而针对拜尔斯道夫关于“妮维雅蓝”商标权在国外的诉讼案件,邓刚则补充道,“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我们的祖国应该不支持纯色商标注册的。”

  换言之,按现有法律,双方的颜色商标权争议不会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产生影响。

  青眼号外于中国商标网也检索发现,拜尔斯道夫在中国申请的“妮维雅”相关商标,最重要的包含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并未就“妮维雅蓝”进行有关的商标申请。

  众所周知的是,商标作为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更是企业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的重要武器。

  尽管色彩商标申请难之又难,但于许多品牌而言也是重要资产之一。色彩是品牌所代表的文化、历史与生活方式的外在体现;在消费层面,色彩也会在潜意识层面导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快速创造出关联,甚至和消费者情绪导向深度链接。

  因此,拜尔斯道夫才会不遗余力去捍卫“妮维雅蓝”。而对全行业而言,如何平衡商业利益与商标权保护,都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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